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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8 10:09 发布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江府办发〔2020〕39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5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区政府任命的区政府各部门领导职务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领导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区政府各部门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区政府直属机构、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区政府派出机构、区政府挂牌机构、其他机构,以及区政府直属和区政府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宣誓事项

(一)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二)宣誓程序。1.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3.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三)仪式要求。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组织宣誓仪式,应当设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当位置设置宣誓誓词。监誓人、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用普通话宣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人数较多时,可以分批宣誓。在宣誓人员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完毕,领誓人、宣誓人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完毕,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组织实施

宪法宣誓应本着“分类分级、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区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

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有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宣誓仪式由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进行监督指导。宣誓仪式由区政府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监誓,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宣誓仪式原则上在固定场所举行,必要时可安排其他场所。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可选派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宣誓仪式,由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仪式原则上在固定场所举行,应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并在完成宣誓仪式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影音资料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区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

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宣誓人员职务层次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宣誓仪式由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仪式原则上在单位常用会议场所举行,应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

四、有关要求

(一)宪法宣誓是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仪式的一部分,应当在任命通知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行。

(二)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三)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宣誓仪式保留影音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存。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五、其他事项

(一)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二)不需要区政府任命,但担任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领导职务人员的就职宣誓,参照本方案执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